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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包材登记怎么办理

更新时间:2024-07-27 15:33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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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局药审中心建立药包材登记平台,企业通过登记平台提交药包材登记资料可以获得药包材登记号,待关联药品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。那么,广东药包材登记怎么办理?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,大家可以参考借鉴一下。


 药包材登记流程


1、在CDE门户网站填写药包材的基本信息,并将登记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交至CDE;


2、CDE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,对登记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;


3、当资料不齐全时,需要药包材企业对登记资料进行补充直至符合要求。CDE会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示,并授予I状态登记号(登记号组成:B+四位年号+七位流水号);


4、当药包材通过关联审评后,登记号激活为A状态。

 药包材登记常见问题


1、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药包材有何要求?


对于注射剂、滴眼剂等药品注册申请,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塑料袋、瓶等包装材料,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交研究资料,完成审评后不核发核准编号。上述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塑料袋、瓶等包装材料,仅供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使用。


2、药包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进行关联申报?


药包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,不纳入关联审评审批的范围。例如需要继续加工成型的药用玻璃管、橡胶及弹性体、塑料粒料,以及各种助剂、添加剂、填充剂等。


3、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更后,是否需要提交补充申请?


药包材、药用辅料已批准信息发生变更的,不单独进行补充申请审评审批,不核发补充申请批件。药包材、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,及时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。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涉及到的药品进行变更研究,保障药品质量。药品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制定药包材、药用辅料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。


4、药包材、药用辅料是否可以与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?


药品注册申请人依据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附件4提出第1项、第6项、第10项补充申请事项,或依据《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》(国食药监注〔2009〕518号)提出第12项补充申请时,相关药包材、药用辅料可与上述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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